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丙○○ 楊進田即永旭工程行 丁○○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