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