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原 告 新力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證人謝价倫,被告應攜同證人陳政茂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