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貳 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 度重訴字第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五號及最高 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十萬六千零八十三元;(二 )郵費:一百零五元(聲請人繳付八百五十元,已發還七百四十五元;(三)本 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總共一十萬六千三百二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