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票背書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股票背書轉讓等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將如附表一;被告丁○○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於原告,並 分別向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票之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甲○○、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以總價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 之代價,分別讓售渠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統揚公司)股票一百張及一百五十張予原告,且原告於簽約同時交付面額各五 十萬元之支票四紙予被告。另雙方約定待上開支票兌現後,被告即將上開股票 如數背書轉讓予原告,詎上開支票經被告全數兌領完畢後,渠二人並未依約將 上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而被告二人讓售予原告之上開股票,係渠等向訴外 人胡慈殷所買受,且自買受後迄未辦理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相關手續,故統揚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上如附表一、二所示股份之所有人,仍係訴外人胡 慈殷。 (二)本件原告業依雙方合約交付面額各五十萬元,總計二百萬元之支票四紙予被告 ,且經被告全數兌領完畢,則被告自應將系爭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為此依據 兩造之買賣契約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請求被告甲○○、丁○○將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請求 被告向統揚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手續,將渠等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 ,以利原告嗣後辦理過戶手續。 三、證據:提出支票影本四紙、存證信函影本一份、統揚公司股票一張、統揚公司名 料影本一份、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影本四紙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丁○○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以總價二百萬元之代價, 分別讓售渠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揚公司股票一百張及一百五十張予原告 ,且原告於簽約同時交付面額各五十萬元之支票四紙予被告另雙方約定待上開支 票兌現後,被告即將上開股票如數背書轉讓予原告,詎上開支票經被告全數兌領 完畢後,渠二人並未依約將上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而被告二人讓售予原告之 上開股票,係渠等向訴外人胡慈殷所買受,且自買受後迄未辦理變更股東名簿記 載之相關手續,故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上如附表一、二所示股份之所 有人,仍係訴外人胡慈殷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四紙、存證信函影本一 份、統揚公司股票一張、統揚公司名料影本一份、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 影本四紙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 票。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 ,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 分定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之買賣契約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請求被 告甲○○、丁○○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並依公司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被告向統揚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手續,將渠等之姓名及住 所記載於股東名簿,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書 記 官 吳昆益 ┌────────────────────────────────────┐ │附表一(被告甲○○讓售部分) │ ├───────────┬───────┬────────────────┤ │發 行 公 司 │ 張 數 │ 股 票 號 碼 │ ├───────────┼───────┼────────────────┤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百張 │ 89-ND-0000000~89-ND-0000000 │ └───────────┴───────┴────────────────┘ ┌────────────────────────────────────┐ │附表二(被告丁○○讓售部分) │ ├───────────┬───────┬────────────────┤ │發 行 公 司 │ 張 數 │ 股 票 號 碼 │ ├───────────┼───────┼────────────────┤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百五十張 │ 89-ND-0000000~89-ND-0000000 │ │ │ │ 89-ND-0000000~89-ND-0000000 │ │ │ │ 89-ND-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