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路二二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