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賴志亮 被 告 乙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九八 ○七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五十五元,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