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呂靜宜 相 對 人 大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梅隴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市○○區○○路五五五號九樓)為相對人大洋印刷 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上述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承受本院九十年 度執字第五七六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債務人游明志於大洋印刷有限公司之 出資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並於九十二年二月間辦理變更登記。聲請人身為 相對人之股東,自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查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惟聲請人數次前往相對人處所要求查閱財產未果,執行業務股東表 示不願提供任何文件供聲請人查閱,近聞公司資產似有遭人掏空之跡象,依法聲 請選派楊梅隴會計師為檢查人,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等件為證 。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資本額為五百萬,聲請人之持股為五十萬元,占相對人公司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並已持續一年以上,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 單可稽,是聲請人所請與前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楊梅隴會計師 ,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 護、保帳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選派其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四、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對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檢查人應儘速檢查完畢,並向本院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健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