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謝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第三人謝茂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謝金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