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