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