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調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調補字第36號聲 請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07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肆仟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