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叁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