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96年8月21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參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