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己○○ 被 告 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壹拾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