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登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6年3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 於民國96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