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鴻振即尚宜塑膠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陳鴻振即尚宜塑膠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6年2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 民國96年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高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