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請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提出證據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曾家祥 附件: 一、本訴部分: ㈠、請原告就被告抗辯追加工程【1、連鎖磚(含施工)依原合約之數量為三六九四平方公尺,而被告實際施作數量為五五四三點四四平方公尺,追加一八四九點四四平方公尺;2、路緣石代工八七四點三三公尺(此部分由原告提供路緣石,由被告代工施作):3、路緣石含施工二三四五點二二公尺(此部分由被告連工帶料施作);4、因路基坍塌,連鎖磚修補一四○五點五平方公尺(原告負責施工之地基施作不紮實,經豪雨沖刷造成地基坍塌,依約連鎖磚之修補,應屬追加工程)】等,是否屬本件承攬契約所約定之追加工程?及對於被告抗辯上開追加工程之施工期間應算入本件契約之施工期限內是否承認其其理由? ㈡、原告是否因本件工程承延而受訴外人瑞晟營造有限公司或南投縣政府扣除工程款或為約金? ㈢、本件契約所約定之總工程款為總價款新臺幣九十九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而兩造不爭執原告已給付被告工程款一百二十萬八千四百三十二元之事實。則其超過上開總價款之數額部分之工程款,是否為追加工程之工程款? ㈣、請原告提出本件工程被告實際完工之項目、數量、金額。 ㈤、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未修補,而由另行僱工完成本件工程,請就該另行僱工及支付工程款之事實舉證證明。 二、反訴部分: ㈠、請反訴原告就本件反訴起求給付工程款其路緣石部分工程款價額及其計算(是否依反訴被告回覆誠鴻實業有限公司之工程報價單所載?),反訴算被告就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單價及總價如何約定?其計算工程款之依據如何?並請以表列完工數額、項目、單價、總價以供辯論。並請反訴被告就上開計算標準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