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金正豐企業有限公司 2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28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①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②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以未載到期日視之,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建民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52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11月13日 │112,900元 │95年11月30日 │95年12月1日 │WG00000000 │票載到期日為95年11月31│ │ │ │ │ │ │ │日,應以該月末日96年11│ │ │ │ │ │ │ │月30日為到期日。 │ ├──┼───────┼─────────┼───────┼───────┼───────┼───────────┤ │002 │95年11月13日 │116,800元 │95年12月30日 │96年1月1日 │WG00000000 │ │ ├──┼───────┼─────────┼───────┼───────┼───────┼───────────┤ │003 │95年11月13日 │72,000元 │未載 │95年11月14日 │WG00000000 │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 │ │ │ │ │ │ │到期日應視為無記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