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葉家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64號裁定,曾提供新臺幣 24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登記事項卡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由,業據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以上均影本)、同意書及公司登記事項卡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6號、96年度 裁全字第864號、96年度執全字第468號卷宗審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