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王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戊○○ 乙○○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曾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100,000元為擔保金;茲因聲請人已與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和平解決,並取得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書影本1份、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5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號、96年度執全字第56號、96年度存字第57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