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㈠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元,㈡地政勘測規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六十元,合計新臺幣二萬三千零八十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