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