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者,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9,8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