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蔡幸芬即昇宏工程行 甲○○ 丙○○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蔡幸芬即昇宏工程行、甲○○、丙○○、乙○○、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幸芬即昇宏工程行、甲○○、丙○○、乙○○、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洪瑞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