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庚○○、丁○○、丙○○、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中被告甲○○部分,於刑事訴訟程序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後,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甲○○之部分,仍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