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游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巷玉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95年11月21日 │99,000元 │YM0000000 │ │ │ │公司 甲○○ │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