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詮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詮昌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62,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