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鑫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