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起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9,400元,經本院於 民國97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