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昕豐實業有限公司 之1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佑合營造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對佑合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本件裁定強制執行之依據,如係誤載併更正相對人之記載。(本票所載發票人 為甲○○,票據法第123條參照。) ㈡請補繳佑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本票所載付款地為佑 合營造有限公司,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參照。)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