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游雪仔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蔡明豐 蔡有義 蔡義興 蔡明科 蔡鴻建 蔡明雲 蔡玉蘭 蔡秀芩 蔡惠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阿春 被 告 蔡惠如 蔡惠琳 黃蔡阿招 蔡陳婌 蔡進坤 蔡東和 李蔡錦秀 吳蔡映雪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松雄 被 告 蔡富吉 蔡進凉 訴訟代理人 蔡家順 被 告 羅蔡秀雲 蔡黃月桂 蔡家騮 蔡麗琴 蔡嫊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家驥 被 告 黃秀卿 蔡明賢 蔡鳳麗 王秋滿 王義雄 王偉明 王秋雄 吳王秀連 彭王秀菊 王美雪 王仁德 王崑樺 徐偉翔 徐忠民 徐秀金 徐秀煙 徐秀冠 陳明國 陳明和 陳進上 號5樓 李英招 蕭賴貴金 賴炳松 王薇綾 王妙緞 邱進興 王鈺涵 王祉予 王冠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梅玲 被 告 王俊凱 法定代理人 鍾月慧 被 告 王以仁 謝蔡雪 許蔡妹 蔡進松 2樓 蔡潮音 之3 許梅子 蔡杏枝 蔡惠珠 蔡惠美 莊有川 賴邱仁妹 賴世輝 賴世明 賴世正 賴幸子 賴蘭芬 賴定珍 號 黃 足(即蔡進文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遑(即蔡進文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祥(即蔡進文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玲(即蔡進文之承受訴訟人) 1號 詹嫦娥(即蔡春明之承受訴訟人) 蔡松結(即蔡春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再妹(即蔡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輝(即蔡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成(即蔡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卉(即蔡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嬌(即蔡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樓 梁永輝(即張玉春之承受訴訟人) 梁永仁(即張玉春之承受訴訟人) 梁永達(即張玉春之承受訴訟人) 梁明月(即張玉春之承受訴訟人) 李梁阿秀(即張玉春之承受訴訟人) 魏茂川 王魏阿筍 巫作修 巫作富 巫吉桓 巫癸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嫦娥、蔡松結、陳再妹、蔡文輝、蔡文成、蔡敏卉、蔡月嬌、謝蔡雪、許蔡妹、蔡進松、蔡潮音、許梅子、蔡杏枝、蔡惠珠、蔡惠美、莊有川、賴邱仁妹、賴世輝、賴世明、賴世正、賴幸子、賴蘭芬、賴定珍應就被繼承人蔡三章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一六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八七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魏茂川、王魏阿筍、巫作修、巫作富、巫吉桓、巫癸澤應就被繼承人魏蔡清樹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一六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八七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九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明國、陳明和應就被繼承人陳進榮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一六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八七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一五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一六七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八七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後附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一所示編號一六七,面積二四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0 0000000,面積二四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明豐、蔡 有義、蔡義興、蔡明科、蔡鴻建、蔡明雲、蔡玉蘭、蔡秀芩、蔡惠全、蔡惠如、蔡惠琳共同取得,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編號00000000,面積六六平方公尺土地分 歸被告蔡進凉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0,面積三四平方 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黃月桂、蔡家驥、蔡家騮、蔡麗琴、蔡嫊玲共同取得,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編號00 000000,面積二四七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 金由被告詹嫦娥、蔡松結、陳再妹、蔡文輝、蔡月嬌、蔡文成、蔡敏卉、謝蔡雪、許蔡妹、蔡進松、蔡潮音、許梅子、蔡杏枝、蔡惠珠、蔡惠美、莊有川、賴邱仁妹、賴世輝、賴世明、賴世正、賴幸子、賴蘭芬、賴定珍公同共有取得;編號0000000 0,面積一四六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由被告黃 蔡阿招、蔡陳婌、蔡進坤、蔡松雄、蔡富吉、蔡東和、李蔡錦秀、吳蔡映雪、羅蔡秀雲、黃足、蔡孟遑、蔡孟祥、蔡秋玲、黃秀卿、蔡明賢、蔡鳳麗、王秋滿、王義雄、王偉明、王秋雄、吳王秀連、彭王秀菊、王美雪、王仁德、王崑樺、徐偉翔、徐忠民、徐秀金、徐秀煙、徐秀冠、陳明國、陳明和、陳進上、魏茂川、王魏阿筍、巫作修、巫作富、巫吉桓、巫癸澤、梁永仁、李英招、蕭賴貴金、賴炳松、王薇綾、王妙緞、邱進興、胡梅玲、王鈺涵、王祉予、王冠婷、王俊凱、王以仁,按附表三「應受分配比例」欄內所示之比例分取變價所得之價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黃足、蔡孟遑、蔡孟祥、蔡秋玲(下稱黃足等4人)之被繼承人蔡進文於本事件審理中之民國97年2月21日死亡;被告詹嫦娥、蔡松結(下稱詹嫦娥等2人)之被 繼承人蔡春明於本事件審理中之97年2月29日死亡;被告陳 再妹、蔡文輝、蔡文成、蔡敏卉、蔡月嬌(下稱陳再妹等5 人)之被繼承人蔡忠雄於本事件審理中之99年7月26日死亡 ;被告梁永輝、梁永仁、梁永達、梁明月、李梁阿秀(下稱梁永輝等5人)之被繼承人張玉春於本事件審理中之98年8月2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證,原告已分別於97年5月14日、99年7月29日、99年9月15 日、99年10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上開書狀繕本並經本 院分別送達被告黃足等4人、被告詹嫦娥等2人、被告陳再妹等5人、被告梁永輝等5人,依法已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二、被告蔡明豐、蔡有義、蔡義興、蔡明科、蔡鴻建、蔡明雲、蔡玉蘭、蔡秀芩、蔡惠全、蔡惠如、蔡惠琳、羅蔡秀雲、蔡明賢、蔡鳳麗、王偉明、吳王秀連、王美雪、王仁德、王崑樺、徐偉翔、徐秀冠、陳明國、陳明和、李英招、蕭賴貴金、王薇綾、王妙緞、王鈺涵、王祉予、王以仁、謝蔡雪、許蔡妹、蔡進松、蔡潮音、許梅子、蔡杏枝、蔡惠珠、蔡惠美、賴邱仁妹、賴世輝、賴世明、賴世正、賴幸子、賴蘭芳、賴定珍、黃足、蔡孟遑、詹嫦娥、蔡松結、陳再妹、蔡文輝、蔡文成、蔡敏卉、蔡月嬌、梁永輝、梁永仁、梁永達、梁明月、李梁阿秀、魏茂川、王魏阿筍、巫作修、巫作富、巫吉桓、巫癸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蔡富吉、蔡進凉、黃秀卿、王秋滿、王義雄、王秋雄、彭王秀菊、徐忠民、徐秀金、徐秀煙、陳進上、賴炳松、邱進興、王冠婷、胡梅玲、王俊凱、莊有川、蔡孟祥、蔡秋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167地號、地目建、面積987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四所示。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惟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㈡又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蔡三章於本件起訴前之38年4月19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詹嫦娥、蔡松結、陳再妹、蔡文輝、蔡文成、蔡敏卉、蔡月嬌、謝蔡雪、許蔡妹、蔡進松、蔡潮音、許梅子、蔡杏枝、蔡惠珠、蔡惠美、莊有川、賴邱仁妹、賴世輝、賴世明、賴世正、賴幸子、賴蘭芬、賴定珍(下稱詹嫦娥等23人);共有人陳進榮於本件起訴前之88年9月 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明國、陳明和(下稱陳明國等2人);共有人魏蔡清樹於本件起訴前之94年2月4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被告魏茂川、王魏阿筍、巫作修、巫作富、巫吉桓、巫癸澤(下稱魏茂川等6人);以及本件起訴後死亡之 共有人蔡進文之繼承人即被告黃足等4人、共有人張玉春之 繼承人即被告梁永輝等5人,均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是依民 法第759條規定,併予請求被告詹嫦娥等23人、陳明國等2人、魏茂川等6人、黃足等4人及梁永輝等5人辦理繼承登記。 ㈢至於分割方法,則參酌系爭土地上部分有共有人之建物,部分為耕種農作物之情形,以及部分共有人達成共同開發之默契,部分共有人願於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部分共有人因分得部分面積太小,希望採變價分割方式,爰聲明分割方法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9年5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 附圖二)所示,編號167即甲部分,面積24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即乙部分,面積247平方公尺 土地由被告蔡明豐、蔡有義、蔡義興、蔡明科、蔡鴻建、蔡明雲、蔡玉蘭、蔡秀芩、蔡惠全、蔡惠如、蔡惠琳(下稱蔡明豐等11人)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編號000-0000即丙部分,面積247平方公尺土地由蔡三章 之繼承人即被告詹嫦娥等23人共同取得,保持公同共有;編號000-0000即丁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蔡進凉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即戊部分,面積146平方公尺土地, 予以變價分割,賣得價金由被告黃蔡阿招、蔡陳婌、蔡進坤、蔡松雄、蔡富吉、蔡東和、李蔡錦秀、吳蔡映雪、羅蔡秀雲、黃足等4人、黃秀卿、蔡明賢、蔡鳳麗、王秋滿、王義 雄、王偉明、王秋雄、吳王秀連、彭王秀菊、王美雪、王仁德、王崑樺、徐偉翔、徐忠民、徐秀金、徐秀煙、徐秀冠、魏茂川等6人、梁永輝等5人、陳明國等2人、陳進上、李英 招、蕭賴貴金、賴炳松、王薇綾、王妙緞、邱進興、胡梅玲、王鈺涵、王祉予、王冠婷、王俊凱、王以仁共同取得。編號000-0000即己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蔡黃月桂、蔡家驥、蔡家騮、蔡麗琴、蔡嫊玲(下稱蔡黃月桂等5人 )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蔡明豐等11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於98年11月18日提出聲明狀,聲明、陳述如下:願共同分得附圖二所示編號000-0000即乙部分之土地,並於分割後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 ㈡被告黃蔡阿招、蔡陳婌、蔡進坤、蔡東和、李蔡錦秀、吳蔡映雪、蔡松雄陳稱:同意分割,就其等應分得之土地希望以變價方式予以分割。 ㈢被告蔡進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及98年11月18日提出之聲明狀所為聲明、陳述如下:伊希望分得之土地與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分得之土地相鄰。 ㈣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陳稱:因系爭土地上有被告蔡黃月桂所 有且現仍居住使用之房屋,希望該房屋能全數保留,所坐落之土地不要分割。 ㈤被告蔡富吉、黃秀卿、蔡孟祥、蔡秋玲、王冠婷、胡梅玲、王秋雄、彭王秀菊、徐忠民、王秋滿、王義雄、王俊凱、賴炳松、莊有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以前到場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希望變價分割。 ㈥被告王美雪、王以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分別於97年4月3日、97年3月31日具狀陳稱如下:同意分割變賣。 ㈦被告徐秀金、徐秀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同意分割。 ㈧被告陳進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對分割無意見,分配土地或變價分錢均可以。 ㈨被告邱進興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對原告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㈩被告羅蔡秀雲、蔡明賢、蔡鳳麗、王偉明、吳王秀連、王仁德、王崑樺、徐偉翔、徐秀冠、陳明國、陳明和、李英招、蕭賴貴金、王薇綾、王妙緞、王鈺涵、王祉予、謝蔡雪、許蔡妹、蔡進松、蔡潮音、許梅子、蔡杏枝、蔡惠珠、蔡惠美、賴邱仁妹、賴世輝、賴世明、賴世正、賴幸子、賴蘭芳、賴定珍、黃足、蔡孟遑、詹嫦娥、蔡松結、陳再妹、蔡文輝、蔡文成、蔡敏卉、蔡月嬌、梁永輝、梁永仁、梁永達、梁明月、李梁阿秀、魏茂川、王魏阿筍、巫作修、巫作富、巫吉桓、巫癸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四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立不分割之特約,且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但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又原共有人蔡三章於本件起訴前之38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被告詹嫦娥等23人;共有人陳進榮於本件起訴前之88年9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明國等2人;共有人魏蔡清 樹於本件起訴前之94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魏茂川等6人;以及起訴後於97年2月21日死亡之共有人蔡進文,其繼承人為被告黃足等4人,起訴後於98年8月28日死亡之共有人張玉春,其繼承人為被告梁永輝等5人等情。已據提出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各1份在卷可稽,且為被 告等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2、4項規定甚明。本件系爭土地既合於判決分割之要件,則原告本於土地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訴請判決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 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第1134號判例參照)。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詹嫦娥等23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蔡三章、被告陳明國等2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陳進榮、被告魏茂川等6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魏蔡清樹,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就兩造所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㈢另原告訴請被告黃足等4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蔡進文、被告 梁永輝等5人就其等之被繼承人張玉春,所遺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因被告黃足等4人、被告梁永輝 等5人,就其等應繼承之土地已分別於97年4月15日、99年4 月15日辦畢繼承登記完畢,被告黃足等4人共同取得被繼承 人蔡進文原來之應有部分1920分之91,平均繼承後每人取得應有部分各為7680分之91,被告梁永輝等5人則分割由被告 梁永仁1人單獨取得被繼承人張玉春原來之應有部分1152分 之1,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㈣至於分割方法方面: ⒈經查系爭土地地形方正,其上除西北邊有被告蔡明豐等11人所建造供其等母親居住之房屋、南邊有被告蔡黃月桂所有之房屋、東南邊有被告黃足等4人之被繼承人蔡進文所有之房 屋、中間有1間公廳外,餘為空地等情,業據本院勘驗現場 明確,製有勘驗筆錄1份、現場照片4幀,及有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製作之複丈成果圖1份在卷可稽。 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土地形狀、分割後之出入通路,部分共有人希望變賣土地分配價金,被告蔡明豐等11人、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則希望於 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及⑴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希望蔡黃月 桂在系爭土地上之房屋能全數保留,所坐落之土地不予分割,惟該房屋使用系爭土地之面積達113平方公尺,而被告蔡 黃月桂等5人應有部分合計後換算可分得之面積約僅34.27平方公尺,且其房屋僅為一層樓加強磚造,屋齡已有20餘年,經濟價值不高,如予以全數保留,不分割該房屋之基地,將導致其他共有人之權益受損,顯非公平,自不足採。⑵蔡進文之繼承人即被告蔡孟祥、蔡秋玲表示希望變價分割,則蔡進文之房屋自無保留必要。⑶原告所提分割方案,雖已顧及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於分割後每筆土地均有臨路,且儘量求其方整,符合系爭土地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然被告蔡進凉已表明其分配之位置欲與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相鄰,又 原共有人蔡三章按其應有部分可得之面積為247平方公尺, 惟其之繼承人高達23人,若予原物分割,每一繼承人可分得之面積甚少,將無法作有效之使用,且其中一名繼承人即被告莊有川已到場表明希望採變價方式予以分割等情;因認應將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附圖二其中編號000-0000所示土地與編號000-0000所示土地予以對調位置,既符合被告蔡進凉之意願,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權益,及將欲分配予蔡三章之繼承人即被告詹嫦娥等23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將價金分配予被告詹嫦娥等23人,較符合其等之利益,爰定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67,面積24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面積24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蔡 明豐等11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編號000-0000,面積247平方公尺土地,予以變價 分割,賣得之價金由被告詹嫦娥等23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000-0000,面積6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蔡進凉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面積14 6平方公尺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由被告黃蔡阿招、蔡陳婌、蔡進坤、蔡松雄、蔡富吉、蔡東和、李蔡錦秀、吳蔡映雪、羅蔡秀雲、黃足等4人、黃秀卿、蔡 明賢、蔡鳳麗、王秋滿、王義雄、王偉明、王秋雄、吳王秀連、彭王秀菊、王美雪、王仁德、王崑樺、徐偉翔、徐忠民、徐秀金、徐秀煙、徐秀冠、魏茂川等6人、梁永仁、陳明 國等2人、陳進上、李英招、蕭賴貴金、賴炳松、王薇綾、 王妙緞、邱進興、胡梅玲、王鈺涵、王祉予、王冠婷、王俊凱、王以仁按附表三「應受分配比例」欄內所示之比例分取變價所得之價金(被告梁永輝等5人已將所繼承之應有部分 分割由被告梁永仁1人單獨取得,故此部分之價金亦分由被 告梁永仁1人單獨取得);編號000-0000,面積34平方公尺 土地由被告蔡黃月桂等5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應有 部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 四、末查,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訴請分割於法雖屬有據,惟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本院認應參酌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擔,始為公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 1 │蔡明豐│ 3/30 │ ├──┼───┼──────┤ │ 2 │蔡有義│ 3/30 │ ├──┼───┼──────┤ │ 3 │蔡義興│ 6/30 │ ├──┼───┼──────┤ │ 4 │蔡明科│ 3/30 │ ├──┼───┼──────┤ │ 5 │蔡鴻建│ 3/30 │ ├──┼───┼──────┤ │ 6 │蔡明雲│ 3/30 │ ├──┼───┼──────┤ │ 7 │蔡玉蘭│ 3/30 │ ├──┼───┼──────┤ │ 8 │蔡秀芩│ 3/30 │ ├──┼───┼──────┤ │ 9 │蔡惠全│ 1/30 │ ├──┼───┼──────┤ │10│蔡惠如│ 1/30 │ ├──┼───┼──────┤ │11│蔡惠琳│ 1/30 │ └──┴───┴──────┘ 附表二: ┌──┬───────┬──────┐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 │ 1 │蔡黃月桂 │ 2/100 │ ├──┼───────┼──────┤ │ 2 │蔡家驥 │ 47/100 │ ├──┼───────┼──────┤ │ 3 │蔡家騮 │ 47/100 │ ├──┼───────┼──────┤ │ 4 │蔡麗琴 │ 2/100 │ ├──┼───────┼──────┤ │ 5 │蔡嫊玲 │ 2/100 │ └──┴───────┴──────┘ 附表三: ┌──┬───────┬──────┐ │編號│ 共有人 │應受分配比例│ ├──┼───────┼──────┤ │ 1 │黃蔡阿招 │ 213/27304 │ ├──┼───────┼──────┤ │ 2 │蔡陳婌 │ 5973/27304 │ ├──┼───────┼──────┤ │ 3 │蔡進坤 │ 213/27304 │ ├──┼───────┼──────┤ │ 4 │蔡松雄 │ 213/27304 │ ├──┼───────┼──────┤ │ 5 │蔡富吉 │ 213/27304 │ ├──┼───────┼──────┤ │ 6 │蔡東和 │ 213/27304 │ ├──┼───────┼──────┤ │ 7 │李蔡錦秀 │ 213/27304 │ ├──┼───────┼──────┤ │ 8 │吳蔡映雪 │ 213/27304 │ ├──┼───────┼──────┤ │ 9 │羅蔡秀雲 │ 640/27304 │ ├──┼───────┼──────┤ │10│黃足 │ 2184/27304 │ ├──┼───────┼──────┤ │11│蔡孟遑 │ 2184/27304 │ ├──┼───────┼──────┤ │12│蔡孟祥 │ 2184/27304 │ ├──┼───────┼──────┤ │13│蔡秋玲 │ 2184/27304 │ ├──┼───────┼──────┤ │14│黃秀卿 │ 1568/27304 │ ├──┼───────┼──────┤ │15│蔡明賢 │ 1568/27304 │ ├──┼───────┼──────┤ │16│蔡鳳麗 │ 1568/27304 │ ├──┼───────┼──────┤ │17│王秋滿 │ 320/27304 │ ├──┼───────┼──────┤ │18│王義雄 │ 40/27304 │ ├──┼───────┼──────┤ │19│王偉明 │ 40/27304 │ ├──┼───────┼──────┤ │20│王秋雄 │ 40/27304 │ ├──┼───────┼──────┤ │21│吳王秀連 │ 40/27304 │ ├──┼───────┼──────┤ │22│彭王秀菊 │ 40/27304 │ ├──┼───────┼──────┤ │23│王美雪 │ 40/27304 │ ├──┼───────┼──────┤ │24│王仁德 │ 10/27304 │ ├──┼───────┼──────┤ │25│王崑樺 │ 10/27304 │ ├──┼───────┼──────┤ │26│徐偉翔 │ 64/27304 │ ├──┼───────┼──────┤ │27│徐忠民 │ 64/27304 │ ├──┼───────┼──────┤ │28│徐秀金 │ 64/27304 │ ├──┼───────┼──────┤ │29│徐秀煙 │ 64/27304 │ ├──┼───────┼──────┤ │30│徐秀冠 │ 64/27304 │ ├──┼───────┼──────┤ │ │魏茂川、王魏阿│ │ │31│筍、巫作修、巫│ 1920/27304 │ │ │作富、巫吉恒、│(公同共有)│ │ │巫癸澤 │ │ ├──┼───────┼──────┤ │32│梁永仁 │ 160/27304 │ ├──┼───────┼──────┤ │33│陳明國、陳明和│ 160/27304 │ │ │ │(公同共有)│ ├──┼───────┼──────┤ │34│陳進上 │ 160/27304 │ ├──┼───────┼──────┤ │35│李英招 │ 160/27304 │ ├──┼───────┼──────┤ │36│蕭賴貴金 │ 640/27304 │ ├──┼───────┼──────┤ │37│賴炳松 │ 640/27304 │ ├──┼───────┼──────┤ │38│王薇綾 │ 10/27304 │ ├──┼───────┼──────┤ │39│王妙緞 │ 10/27304 │ ├──┼───────┼──────┤ │40│邱進興 │ 320/27304 │ ├──┼───────┼──────┤ │41│胡梅玲 │ 10/27304 │ ├──┼───────┼──────┤ │42│王鈺涵 │ 10/27304 │ ├──┼───────┼──────┤ │43│王祉予 │ 10/27304 │ ├──┼───────┼──────┤ │44│王冠婷 │ 10/27304 │ ├──┼───────┼──────┤ │45│王俊凱 │ 320/27304 │ ├──┼───────┼──────┤ │46│王以仁 │ 320/27304 │ └──┴───────┴──────┘ 附表四: ┌──┬───────┬──────┐ │編號│ 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 │ │ │ ├──┼───────┼──────┤ │ │詹嫦娥、蔡松結│ │ │ │陳再妹、蔡文輝│ │ │ │蔡月嬌、蔡文成│ │ │ │蔡敏卉、謝蔡雪│ │ │ │許蔡妹、蔡進松│ │ │ 1 │蔡潮音、許梅子│ 4/16 │ │ │蔡杏枝、蔡惠珠│(公同共有)│ │ │蔡惠美、莊有川│ │ │ │賴邱仁妹、賴世│ │ │ │輝、賴世明、賴│ │ │ │世正、賴幸子、│ │ │ │賴蘭芬、賴定珍│ │ ├──┼───────┼──────┤ │ 2 │游雪仔 │ 4/16 │ ├──┼───────┼──────┤ │ 3 │黃蔡阿招 │ 1/864 │ ├──┼───────┼──────┤ │ 4 │蔡陳婌 │ 28/864 │ ├──┼───────┼──────┤ │ 5 │蔡進坤 │ 1/864 │ ├──┼───────┼──────┤ │ 6 │蔡松雄 │ 1/864 │ ├──┼───────┼──────┤ │ 7 │蔡富吉 │ 1/864 │ ├──┼───────┼──────┤ │ 8 │蔡東和 │ 1/864 │ ├──┼───────┼──────┤ │ 9 │李蔡錦秀 │ 1/864 │ ├──┼───────┼──────┤ │10│吳蔡映雪 │ 1/864 │ ├──┼───────┼──────┤ │11│蔡進凉 │ 58/864 │ ├──┼───────┼──────┤ │12│羅蔡秀雲 │ 1/288 │ ├──┼───────┼──────┤ │13│蔡黃月桂 │ 1/1440 │ ├──┼───────┼──────┤ │14│蔡家驥 │ 47/2880 │ ├──┼───────┼──────┤ │15│蔡家騮 │ 47/2880 │ ├──┼───────┼──────┤ │16│蔡麗琴 │ 1/1440 │ ├──┼───────┼──────┤ │17│蔡嫊玲 │ 1/1440 │ ├──┼───────┼──────┤ │18│黃足、蔡孟遑、│ 91/1920 │ │ │蔡孟祥、蔡秋玲│(公同共有)│ ├──┼───────┼──────┤ │19│黃秀卿 │ 49/5760 │ ├──┼───────┼──────┤ │20│蔡明賢 │ 49/5760 │ ├──┼───────┼──────┤ │21│蔡鳳麗 │ 49/5760 │ ├──┼───────┼──────┤ │22│王秋滿 │ 1/576 │ ├──┼───────┼──────┤ │23│王義雄 │ 1/4608 │ ├──┼───────┼──────┤ │24│王偉明 │ 1/4608 │ ├──┼───────┼──────┤ │25│王秋雄 │ 1/4608 │ ├──┼───────┼──────┤ │26│吳王秀連 │ 1/4608 │ ├──┼───────┼──────┤ │27│彭王秀菊 │ 1/4608 │ ├──┼───────┼──────┤ │28│王美雪 │ 1/4608 │ ├──┼───────┼──────┤ │29│王仁德 │ 1/18432 │ ├──┼───────┼──────┤ │30│王崑樺 │ 1/18432 │ ├──┼───────┼──────┤ │31│徐偉翔 │ 1/2880 │ ├──┼───────┼──────┤ │32│徐忠民 │ 1/2880 │ ├──┼───────┼──────┤ │33│徐秀金 │ 1/2880 │ ├──┼───────┼──────┤ │34│徐秀煙 │ 1/2880 │ ├──┼───────┼──────┤ │35│徐秀冠 │ 1/2880 │ ├──┼───────┼──────┤ │ │魏茂川、王魏阿│ │ │36│筍、巫作修、巫│ 1/96 │ │ │作富、巫吉桓、│(公同共有)│ │ │巫癸澤 │ │ ├──┼───────┼──────┤ │ │梁永輝、梁永仁│ 1/1152 │ │37│梁永達、梁明月│(公同共有)│ │ │李梁阿秀 │ │ ├──┼───────┼──────┤ │38│陳明國、陳明和│ 1/1152 │ │ │ │(公同共有)│ ├──┼───────┼──────┤ │39│陳進上 │ 1/1152 │ ├──┼───────┼──────┤ │40│李英招 │ 1/1152 │ ├──┼───────┼──────┤ │41│蕭賴貴金 │ 1/288 │ ├──┼───────┼──────┤ │42│賴炳松 │ 1/288 │ ├──┼───────┼──────┤ │43│王薇綾 │ 1/18432 │ ├──┼───────┼──────┤ │44│王妙緞 │ 1/18432 │ ├──┼───────┼──────┤ │45│蔡明豐 │ 1/40 │ ├──┼───────┼──────┤ │46│蔡有義 │ 1/40 │ ├──┼───────┼──────┤ │47│蔡義興 │ 2/40 │ ├──┼───────┼──────┤ │48│蔡明科 │ 1/40 │ ├──┼───────┼──────┤ │49│蔡鴻建 │ 1/40 │ ├──┼───────┼──────┤ │50│蔡明雲 │ 1/40 │ ├──┼───────┼──────┤ │51│蔡玉蘭 │ 1/40 │ ├──┼───────┼──────┤ │52│蔡秀芩 │ 1/40 │ ├──┼───────┼──────┤ │53│蔡惠全 │ 1/120 │ ├──┼───────┼──────┤ │54│蔡惠如 │ 1/120 │ ├──┼───────┼──────┤ │55│蔡惠琳 │ 1/120 │ ├──┼───────┼──────┤ │56│邱進興 │ 1/576 │ ├──┼───────┼──────┤ │57│胡梅玲 │ 1/18432 │ ├──┼───────┼──────┤ │58│王鈺涵 │ 1/18432 │ ├──┼───────┼──────┤ │59│王祉予 │ 1/18432 │ ├──┼───────┼──────┤ │60│王冠婷 │ 1/18432 │ ├──┼───────┼──────┤ │61│王俊凱 │ 1/576 │ ├──┼───────┼──────┤ │62│王以仁 │ 1/576 │ └──┴───────┴──────┘ 附表五: ┌──┬───────┬──────┬──────┐ │編號│ 共 有 人 │應負擔訴訟費│ 備 註 │ │ │ │用之比例 │ │ ├──┼───────┼──────┼──────┤ │ │詹嫦娥、蔡松結│ │ │ │ │陳再妹、蔡文輝│ │ │ │ │蔡月嬌、蔡文成│ │ │ │ │蔡敏卉、謝蔡雪│ │就分割所分得│ │ │許蔡妹、蔡進松│ │之土地為公同│ │ 1 │蔡潮音、許梅子│ 4/16 │共有關係,應│ │ │蔡杏枝、蔡惠珠│(連帶負擔)│連帶負擔應分│ │ │蔡惠美、莊有川│ │擔之訴訟費用│ │ │賴邱仁妹、賴世│ │ │ │ │輝、賴世明、賴│ │ │ │ │世正、賴幸子、│ │ │ │ │賴蘭芬、賴定珍│ │ │ ├──┼───────┼──────┼──────┤ │ 2 │游雪仔 │ 4/16 │ │ ├──┼───────┼──────┼──────┤ │ 3 │黃蔡阿招 │ 1/864 │ │ ├──┼───────┼──────┼──────┤ │ 4 │蔡陳婌 │ 28/864 │ │ ├──┼───────┼──────┼──────┤ │ 5 │蔡進坤 │ 1/864 │ │ ├──┼───────┼──────┼──────┤ │ 6 │蔡松雄 │ 1/864 │ │ ├──┼───────┼──────┼──────┤ │ 7 │蔡富吉 │ 1/864 │ │ ├──┼───────┼──────┼──────┤ │ 8 │蔡東和 │ 1/864 │ │ ├──┼───────┼──────┼──────┤ │ 9 │李蔡錦秀 │ 1/864 │ │ ├──┼───────┼──────┼──────┤ │10│吳蔡映雪 │ 1/864 │ │ ├──┼───────┼──────┼──────┤ │11│蔡進凉 │ 58/864 │ │ ├──┼───────┼──────┼──────┤ │12│羅蔡秀雲 │ 1/288 │ │ ├──┼───────┼──────┼──────┤ │13│蔡黃月桂 │ 1/1440 │ │ ├──┼───────┼──────┼──────┤ │14│蔡家驥 │ 47/2880 │ │ ├──┼───────┼──────┼──────┤ │15│蔡家騮 │ 47/2880 │ │ ├──┼───────┼──────┼──────┤ │16│蔡麗琴 │ 1/1440 │ │ ├──┼───────┼──────┼──────┤ │17│蔡嫊玲 │ 1/1440 │ │ ├──┼───────┼──────┼──────┤ │18│黃足 │ 91/7680 │ │ ├──┼───────┼──────┼──────┤ │19│蔡孟遑 │ 91/7680 │ │ ├──┼───────┼──────┼──────┤ │20│蔡孟祥 │ 91/7680 │ │ ├──┼───────┼──────┼──────┤ │21│蔡秋玲 │ 91/7680 │ │ ├──┼───────┼──────┼──────┤ │22│黃秀卿 │ 49/5760 │ │ ├──┼───────┼──────┼──────┤ │23│蔡明賢 │ 49/5760 │ │ ├──┼───────┼──────┼──────┤ │24│蔡鳳麗 │ 49/5760 │ │ ├──┼───────┼──────┼──────┤ │25│王秋滿 │ 1/576 │ │ ├──┼───────┼──────┼──────┤ │26│王義雄 │ 1/4608 │ │ ├──┼───────┼──────┼──────┤ │27│王偉明 │ 1/4608 │ │ ├──┼───────┼──────┼──────┤ │28│王秋雄 │ 1/4608 │ │ ├──┼───────┼──────┼──────┤ │29│吳王秀連 │ 1/4608 │ │ ├──┼───────┼──────┼──────┤ │30│彭王秀菊 │ 1/4608 │ │ ├──┼───────┼──────┼──────┤ │31│王美雪 │ 1/4608 │ │ ├──┼───────┼──────┼──────┤ │32│王仁德 │ 1/18432 │ │ ├──┼───────┼──────┼──────┤ │33│王崑樺 │ 1/18432 │ │ ├──┼───────┼──────┼──────┤ │34│徐偉翔 │ 1/2880 │ │ ├──┼───────┼──────┼──────┤ │35│徐忠民 │ 1/2880 │ │ ├──┼───────┼──────┼──────┤ │36│徐秀金 │ 1/2880 │ │ ├──┼───────┼──────┼──────┤ │37│徐秀煙 │ 1/2880 │ │ ├──┼───────┼──────┼──────┤ │38│徐秀冠 │ 1/2880 │ │ ├──┼───────┼──────┼──────┤ │ │ │ │就分割所分得│ │ │魏茂川、王魏阿│ │之土地為公同│ │39│筍、巫作修、巫│ 1/96 │共有關係,應│ │ │作富、巫吉桓、│(連帶負擔)│連帶負擔應分│ │ │巫癸澤 │ │擔之訴訟費用│ │ │ │ │ │ ├──┼───────┼──────┼──────┤ │40│梁永仁 │ 1/1152 │ │ ├──┼───────┼──────┼──────┤ │ │ │ │就分割所分得│ │ │ │ │之土地為公同│ │41│陳明國、陳明和│ 1/1152 │共有關係,應│ │ │ │(連帶負擔)│連帶負擔應分│ │ │ │ │擔之訴訟費用│ │ │ │ │ │ ├──┼───────┼──────┼──────┤ │42│陳進上 │ 1/1152 │ │ ├──┼───────┼──────┼──────┤ │43│李英招 │ 1/1152 │ │ ├──┼───────┼──────┼──────┤ │44│蕭賴貴金 │ 1/288 │ │ ├──┼───────┼──────┼──────┤ │45│賴炳松 │ 1/288 │ │ ├──┼───────┼──────┼──────┤ │46│王薇綾 │ 1/18432 │ │ ├──┼───────┼──────┼──────┤ │47│王妙緞 │ 1/18432 │ │ ├──┼───────┼──────┼──────┤ │48│蔡明豐 │ 1/40 │ │ ├──┼───────┼──────┼──────┤ │49│蔡有義 │ 1/40 │ │ ├──┼───────┼──────┼──────┤ │50│蔡義興 │ 2/40 │ │ ├──┼───────┼──────┼──────┤ │51│蔡明科 │ 1/40 │ │ ├──┼───────┼──────┼──────┤ │52│蔡鴻建 │ 1/40 │ │ ├──┼───────┼──────┼──────┤ │53│蔡明雲 │ 1/40 │ │ ├──┼───────┼──────┼──────┤ │54│蔡玉蘭 │ 1/40 │ │ ├──┼───────┼──────┼──────┤ │55│蔡秀芩 │ 1/40 │ │ ├──┼───────┼──────┼──────┤ │56│蔡惠全 │ 1/120 │ │ ├──┼───────┼──────┼──────┤ │57│蔡惠如 │ 1/120 │ │ ├──┼───────┼──────┼──────┤ │58│蔡惠琳 │ 1/120 │ │ ├──┼───────┼──────┼──────┤ │59│邱進興 │ 1/576 │ │ ├──┼───────┼──────┼──────┤ │60│胡梅玲 │ 1/18432 │ │ ├──┼───────┼──────┼──────┤ │61│王鈺涵 │ 1/18432 │ │ ├──┼───────┼──────┼──────┤ │62│王祉予 │ 1/18432 │ │ ├──┼───────┼──────┼──────┤ │63│王冠婷 │ 1/18432 │ │ ├──┼───────┼──────┼──────┤ │64│王俊凱 │ 1/576 │ │ ├──┼───────┼──────┼──────┤ │65│王以仁 │ 1/57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