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高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巷玉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6月7日 │74,000元 │NQ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