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46號聲 請 人 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未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