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振興即家興工程行 之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2紙,求為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 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又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未提出記載完整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及發票日期均不詳),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