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債 務 人 白沿汝 即 聲請 人 代 理 人 陳益軒 律師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民國99年4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 檢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序,經核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現任職於紙箱王有限公司清境店,每月實領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經提出薪資表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查,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四、次查:本院於裁定前,先於99年1月1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 並檢送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做為附件,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到院行使表決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亦未表示意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惟具狀表示不同意,而到場之全體債權人均不同意而未獲可決。有債權人會議公告、通知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及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 五、復查: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總收入為252,700元,扣除聲請前二 年必要支出216,0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 用為計算基準)後為36,7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卷可憑。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7,275元,期間8年,另加計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9,327元,合計707,727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18.11%,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供參,其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康終身壽險、312還本終身壽險及創世紀丙型等三張保單,保單價 值為9,327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保單契 約狀況一覽表附卷可查。另對第三人楊進興有1,520,000 元之債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39457號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均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第三人之98年度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其名下僅有 1981年份車牌號碼:UB-3030號1490CC福特六和汽車一輛 ,依財政部所定汽車使用年限已無殘餘價值,就本件而言,第三人之財產為本件債務人之總擔保,故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前揭債權實際價值應以第三人財產現值為基準。由上可知,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 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六、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含膳食費、交通費等)6,000元,前開金額均為 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生活之程度,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其另支出母親白旻玉(現年60歲,法定扶養義務人為3人)每月扶養費3,000元,受扶養人僅有每月領取敬老津貼3,000元,而長子目前入獄服刑,僅由受扶 養人之次子及債務人支付扶養費用各3,000元等情,有戶籍 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南投縣仁愛鄉活期存款存摺附卷可稽,且於債權人會議時為到場各債權人所不爭,亦有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足認受扶養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 七、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 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已確屬必要且相當已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職權酌定每期清償日及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盧懿娟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第1期清償金額:16,602元;第2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7,275元。 │ │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18.11%。 │ │5.債務總金額:3,907,276元。 │ │6.清償總金額:707,727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期分 │第2期至 │ │ │ │ │ │配金額 │96期每期│ │ │ │ │ │ │分配金額│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8,781 │0.74% │123 │54 │ ├──┼────────┼─────┼────┼────┼────┤ │ 2. │大眾商業銀行 │258,857 │6.62% │1,099 │482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32,989 │5.96% │989 │434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4,273 │25.7% │4,267 │1,870 │ ├──┼────────┼─────┼────┼────┼────┤ │ 5. │永豐商業銀行 │101,684 │2.6% │432 │189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85,958 │17.56% │2,915 │1,277 │ ├──┼────────┼─────┼────┼────┼────┤ │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8,327 │0.98% │163 │71 │ ├──┼────────┼─────┼────┼────┼────┤ │ 8.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225,888 │5.78% │960 │420 │ │ │台北分公司 │ │ │ │ │ ├──┼────────┼─────┼────┼────┼────┤ │ 9. │花旗(台灣)商業銀│269,861 │6.91% │1,147 │503 │ │ │行 │ │ │ │ │ ├──┼────────┼─────┼────┼────┼────┤ │ 1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05,508 │5.26% │873 │383 │ ├──┼────────┼─────┼────┼────┼────┤ │ 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55,150 │21.89% │3,634 │1,592 │ ├──┴────────┼─────┼────┼────┼────┤ │ 合 計 │3,907,276 │100% │16,602 │7,2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