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9年2月28日本院98年度消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91,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