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易立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人即聲請人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43號 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06號提存事件,提供新 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為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90號)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協議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擔保金,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協議書影本、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影本、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之同意書等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43號、 98 年度執全字第90號、98年度存字第106號卷宗審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