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即力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力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緯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三號准予備查在案,然因原清算人王雅惠死亡,未及交代清算相關事宜,諸多公司簿冊遺失不全,短時間難以勾稽比對清算,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一號准予展期,現因尚有部分清算事宜,未能依限完成,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再次延展清算期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力緯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三號准予備查在案,嗣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三一號准予展延清算,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惟上開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間係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止,聲請人遲至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前開展延清算期間屆滿後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