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