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志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3,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