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燕章 被 上訴人 芳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