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應繳聲請費2,000元,已繳1,000元,應再補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