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原 告 宏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竹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