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691,0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