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小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16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陳傳明 陳國偉 被 告 廖光澤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心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廖光澤因購買階梯股份有限公司語言教材,邀同被告張心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0,265元,約定貸款期間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分35期清償,每期償還4,579元,借款人如未依約支付期付款致任一期付款逾期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借款人遲付期付款之總額達分期金額五分之一或任一期付款遲延逾30日以上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借款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一次清償貸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或相關費用等債務。詎被告廖光澤自96年7 月30日起,即未依約按時給付期付款,尚積欠45,369元未清償,原告雖屢次催促被告儘速清償,被告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廖光澤雖辯稱其係以花旗信用卡刷卡給付系爭款項云云,然本件被告廖光澤係按一般繳款方式繳款即原告寄發帳單予被告,由被告持往郵局或代收機構繳款,而非使用信用卡繳款。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369元,及自96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廖光澤則以:伊係以花旗信用卡刷卡支付購買階梯股份有限公司語言教材之款項,並已清償花旗銀行之消費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張心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表暨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繳款明細、本息沖銷表、電話催理錄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證。被告廖光澤辯稱其係以花旗信用卡刷卡給付系爭款項等語,經本院向花旗銀行查詢結果,固經花旗銀行以102年2月27日(102)政查字第59969號函覆本院稱:客戶廖光澤於民國94年間持本行信用卡刷卡支付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已全數清償等語。然花旗銀行並未提出被告之簽帳單、信用卡帳單、交易明細或其他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則其稱被告係持其信用卡刷卡支付階梯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款所憑之依據究竟為何,尚難遽以採信。且經本院當庭播放原告催理人員分別於97年4月25日、97年5月27日撥打被告0000000000號電話催收之錄音光碟,其通話內容為「催(原告催理人員):廖先生你階梯的款項都沒有處理,你知道你信用的部分已經受到影響了嗎?廖(被告):喔。催:對啊,你為什麼都沒有處理。廖:好好,我下個月初再一期一期慢慢處理好嗎?催:要下個月初喔,不能現在就處理一期起來嗎?因為其實你這個已經逾期蠻多期了。廖:喔,我知道我知道,我曉得。催:對啊,一期一期的話可能不夠,你是不是要把逾期的部分都處理掉,你逾期也四萬多了。廖:這樣子喔。催:…廖先生要處理的話是不是繳多一點,不要只繳一期,因為逾期的部分也已經10期了。廖:喔,好。催:那你要繳幾期?要確定一下。廖:差不多一次是二期吧。催:二期喔。廖:我就慢慢補完嘛。」、「催:…你說四月份要繳款,現在已經五月份了。廖:喔,我知道啊,不然這樣好不好,月初。催:那你月初要繳多少?廖:二期好不好。催:…你知道一期要繳多少嗎?廖:差不多五千吧,四千幾還是五千多一點,二期差不多一萬左右。」被告廖光澤對上開通話內容亦不爭執其真正。足認被告廖光澤確係向原告貸款支付購買階梯股份有限公司語言教材之款項,並約定分期攤還,而非使用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又原告主張被告廖光澤自96年7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款,尚積欠45,369元未清償之事實,亦有繳款明細、本息沖銷表存卷可按,被告廖光澤於上開通話內容中亦不否認已逾期10期,尚有四萬餘元之消費借貸款未清償,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369元,及自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