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289號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榕、曾耀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