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79號原 告 王秀琴即淨康企業社 被 告 歐莉葉荷城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政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