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38號原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許桂梃律師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章新昌 任仕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