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調字第22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OO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段○○○地號土地及同段322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具狀補正共有人即被告王OO等六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王OO等六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連歆喬